一、前言
一直有这个疑问:既然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大大弱化投资人风险,为何还有 人 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在看了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后,对这个问题 有了新的认识,即合伙企业有对企业的相对优势,这类优势即为合伙企业存在的价值。本文 即探讨合伙企业对企业的相对优势。
讨论之前,第一确定本文的讨论首要条件,即只讨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的比较优势 。由于,股份公司的规模一般远远大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假如想要募集 更多资金,一般会选择股份公司。而大家要讨论的是:对于人数少、资金少而又不想炒 股的几个投资者来讲,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即成为他们的选择,所以通常来讲,从规模 上二者比较具备可比性。另外,本文更不是不承认企业的用途,这是极其荒谬和错误 的,本文只不过从客观角度论述合伙企业的相对优势。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企业的比较
汉密尔顿在其《公司法概要》中汇总了二者的七点基本不同,简单说即是:第一, 合 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对合伙企业 收入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有双重征税的需要,即公司有其我们的税率,对于公司向 股东的分配也向股东征税;第三,合伙企业一般由合作伙伴进行管理,公司一般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合伙企业的生命连续性比公司更具备不确定性;第五,合伙企业的权利出售一般受 到非常大限制,而公司股份可以由所有人自由供应、出售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第六,合伙企业 的运作要比公司浅易得多;第七,合伙企业设立和运作的成本比公司低不少。从以上不同来 说,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目前有限责任、集中管理、生命连续性和权利自由出售上 。但,在下面的剖析中,汉密尔顿又提出了“有限责任并不如大家想象的那样要紧”, 生命连续性“这一法律上的差别在现实日常并不如何要紧”,股份的可出售性“这一特征 一般不是在考虑是不是组建一个小的企业时的主要原因”〔1〕??等提法。尽管这么说, 企业的优 势还是有目共睹的,单从企业的数目上就可见一斑合伙企业的出资优势
国内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有限责任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减为3万元 ,这 使合伙企业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的优势不再明显。但,就出资形式来讲,合伙企业还是有 肯定优势的。国内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形式出资,这就排除去信用和劳务等出资形式。与此不同, 国内合伙企业法允许成员以资金、实物、劳务、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具备经营效能的任何有形 或无形的财产作为出资。事实上,信用和劳务具备最强的经营功能:就信用而言,对于某些 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而言,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要紧;就劳务来讲,某些公 司需要的可能不是资金或实物,而恰恰是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可见,出资形式的广泛是 合伙企业的一大优势。
宽简的设立、运作条件和程序
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要历程复杂的程序。譬如:在国内,公司和合伙企业 都要 向有关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 起30日内作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公司法却无此期间规定;公司无论规模,都要设有董事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而合伙企业则没此限制,运作要自由的多。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 还需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等,这类都是合伙企业所无需的。所谓“船 小好调头”,在讲究效率的今天,合伙企业在面对问题时的处置速度,无疑要快于有限责任 公司。
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
国内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延伸征收仅个人所得税 , 而对公司第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对于获得公司股息的股东,还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国内为例,国内对企业的收益总额一般按33%的比率税率 征税,对于股东分得的股 息,按20%的税率征税。国内对合伙企业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譬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是由2人组成,且对于企业的收益平均分配。在 二者的价值总额都是20万元的状况下,对公司来讲,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33%=6. 6万元。对于剩下的13.4万元,企业提取10%的资本公积金后,剩下的12.06万元,每一个股东 分得6.03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每一个股东年终得到4.824万元;对合伙企业来讲 ,每一个合作伙伴分得的10万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35%-6750元=2.65 元后,每一个合作伙伴年终得到7.35万元。这样来看合伙企业对于企业的税负优势有多么大。笔 者感觉,税收负担较轻应该是合伙企业对于有限责任企业的最大优势。
新《中国合伙企业法》的通过
尽管2005年十月新公司法的通过使得有限责任企业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无论从最低 注 册资本,还是从出资形式上,新公司法都使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吸引 力更大。但,仅仅在不到一年将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 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革新之一就 是增加了有限合伙规范和特殊普通合伙规范 。有限合伙规范的确立使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大大减少。可以预见,在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行后,合伙企业的数目会有大幅度提升。
其他优势
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企业的优势还表目前:
1.贷款利率。或许对于像国内如此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国家,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从银行贷款的困难程度不同不大,但对于像美国如此信用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不同 就非常明显了。因为合伙企业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其我们的财产对银行做担保,所以银行 会乐意贷款给合伙企业;因为担忧有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对公司企业会 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或让企业的幕后人物提供个人担保〔4〕??。
2.凝聚力。通常来讲,虽然有限责任企业的人合性要远远大于股份公司,但,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离别使有限责任企业的凝聚力会遭到多少的限制。但,对于合伙企 业来讲,状况就不同了,合作伙伴之间彼此熟知,而且企业的经营情况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 关,所以合作伙伴之间势必会全力以赴的合作,促进企业利益同样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 伙企业的凝聚力要远大于有限责任企业的凝聚力。
四、结语
如汉密尔顿所言,投资者在选择企业模式时一般要考虑到如下三个原因:有限责任 、 税收负担和创立运作成本。有限责任作为公司规范的基石之一,用途不言而喻,它是有限责 任公司对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正如“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虽然承受着无限责任的风险 ,合伙企业却有低税负、低成本等优势。要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企业存续的永久和稳定、 成员出资出售的自由,那样公司形态就成为势必的选择,而承受的则是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 序、较重的税收负担,并失去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要争取宽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轻松 的税负和对企业的直接控制,那样最好使用合伙的形态,付出的将是成员无限责任和出资转 让的严格限制的代价。不同投资者对企业形态的选择,无疑有着不一样的动机和需要,但有 一点可以一定,那就是:虽然企业的数目会愈加多,但,合伙企业不只不会如某些人想 象的那样最后消失,而且会依旧成为很多人的最佳选择,顽强地存在下去。